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处(局):
为方便中国民航局系统驻地方单位办事、提高管理效能,经报中央编办领导同意,决定将该系统驻地方行政机构赋码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进行授权。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国民航局驻地方行政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初领、变更、补(换)领、撤销等赋码相关工作。所在地为直辖市或省会城市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和空警支队赋码事宜,授权所在地省级党委编办;其他监管局和空警支队、中国民用航空学院公安局赋码事宜,授权所在地副省级市或地市级党委编办。办理赋码须在预先导入被授权地赋码系统的中国民航局系统行政机构名录内操作,证书初领时的单位名称不可修改。
二、关于中国民航局驻地方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证书补(换)领、注销登记等登记管理相关工作。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和所在地为直辖市或省会城市的民航局直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事宜,授权所在地省级党委编办登记管理机构;空管站、进近管制中心和其他民航局直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事宜,授权所在地副省级市或地市级党委编办登记管理机构。新增机构设立登记由中央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受理并发放证书。变更登记或证书补(换)领由被授权的登记管理机构受理,注销登记由证书颁发机构受理。
三、授权地方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地方党委编办登记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中央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加强指导监督,不定期进行抽查。
中央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