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税系统事业单位应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实施登记管理。但考虑到国税系统事业单位数量较多、分布较广,为方便这些单位申办登记,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并报中央编办领导批准,现就国税系统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仍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实施登记管理。
二、省级及以下国税局所属事业单位,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
三、省级及以下国税局所属事业单位中,已在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了登记的,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继续有效。申请变更登记或换领证书时,凭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到被授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并换领新证书。申请注销登记时,尚未换领新证书的,到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已换领新证书的,到该证书颁发机关办理。
四、各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在实施事业单位设立登记时,应当将中央编办《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7﹞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系统事业单位设置的审批文件,一并作为主要依据文件。
五、各省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切实做好授权登记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遇到问题及时报告。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17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