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山东省委编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作出的“三个走在前”重要指示精神,把新型研发机构作为创新驱动发展的生力军和新引擎,坚持破立并举、管服并重,有效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优化服务模式,拓宽发展路径,引导和推进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高效能发展,为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创新力提供有力支撑。
一、破除定式思维,搭建新平台,拓宽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路径
为更好地发挥新型研发机构的创新驱动作用,山东省出台多项政策,加大对新型研发机构的支持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仍面临法人身份不明确、监管职责不清晰、退出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部分地方和部门对新型研发机构内涵和边界把握不清,有的限制过多,不敢赋予其相应身份,致使新型研发机构无法享受相关科创政策;有的概念泛化,疏于对其身份管理,将个别不符合条件机构纳入其中;有的机构依然奉行“官本位”、行政化的传统思维,体制机制僵化,影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为此,山东省委编办会同山东省科技厅、财政厅、审计厅、国资委、税务局6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将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纳入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范畴,在民办非企业、企业法人之外,为新型研发机构获健康有序发展搭建了新平台,拓展了新路径。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将可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新型研发机构,限定为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且以政府为主导,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利用国有资产举办,按照非营利性规则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社会服务、人才培养等活动的研发机构。二是严把准入标准。在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前,充分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公益性、可持续性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预期贡献等,确保符合党委政府创新发展战略部署和总体布局,力求从源头上把好入口关。三是优化服务模式。对契合新时代科技创新要求和新兴产业发展战略、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实施关口前移,开展跟踪服务,做到应登尽登。特别是对院士领衔建设并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新型研发机构,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理手续,做到容缺办、直接办、快捷办,第一时间为其建设发展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身份保障。
二、破除瓶颈制约,构建新体制,激发新型研发机构动力活力
打破事业单位机构、级别及人员身份限制,明确新型研发机构不定机构规格,不定行政管理岗位等级,不定编制,实行社会化用人和自主管理运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保体制新颖、机制灵活。着力规范新型研发机构章程,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建立健全以理事会为核心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负责制,明确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建立以公益目标为导向、内部激励机制完善、外部监管制度健全的治理体系,构建“研究院”“孵化器”“成果转化平台”等多功能为一体的运行模式。同时,积极为新型研发机构建立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用人机制、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明确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引导建立市场化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截至2021年12月,省科技主管部门备案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共356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76家,占比21.3%。研究领域涵盖高端装备、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高效农业、绿色化工、医养健康、智慧海洋、生态与环境8大产业。各新型研发机构充分发挥自身体制机制灵活、学科技术资源丰富等优势,不断吸纳高层次人才,大力推进科研成果创新和转化,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破除固有模式,建立新规则,保障新型研发机构规范运行
既不管得太死,又不放任不管,在优化服务,壮大新型研发机构体量的同时,打破对传统事业单位监管的固有模式,宽严相济、审慎适度,保障新型研发机构规范运行。一是严把“公益属性”这个关键。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部署,准确理解把握社会公益属性的深刻内涵,把是否具有公益属性作为新型研发机构设立登记的关键条件,紧扣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突出社会公益性质,严格非营利规则,确保新型研发机构公益属性不偏离。二是坚持“审慎适度”监管原则。减少对新型研发机构的正常运行干预和微观管理,把监管着力点放在“把方向”“管大局”上,尤其突出强化“研发”主责主业和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科技、财政、审计、国资、税务等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实施联合监管,加快实现标准互通、信息共享、结果互认。督促举办单位落实监督主体责任,加强对新型研发机构准入及运行管理。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健全制度执行机制,严格遵循登记和管理相关规定,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规则,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效能。三是畅通“依法规范”退出渠道。切实畅通新型研发机构退出渠道,法人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由举办单位牵头组建专家评估委员会,依据章程对新型科研机构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意见,报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对那些偏离公益属性,出现国有资产流失,评估审核未通过的机构及时启动注销程序,退出事业单位法人序列,按照谁投入谁收回的原则依法处置剩余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新型研发机构良好发展秩序。
(山东省委编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