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用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政策,营造鼓励创新制度氛围,激发产业转型升级内生动力,江苏省泰州市出台《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新型研发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入手,加强对登记为事业法人的新型研发机构“准入、监管、奖助、退出”全生命周期的监管服务,扶优汰劣,以更加灵活的机制推动创新要素集聚,助力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
一、规范登记管理,畅通进出渠道
《管理办法》对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新型研发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实施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规范和管理。一是明确机构定义和批准设立。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新型研发机构,以批复、通知等规范公文批准,并规定批准文件应当明确单位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举办单位、经费来源等基本事项。二是明确归口登记要求和机构类型。对不同形式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归口登记纳入事业单位法人管理方面明确了原则要求,完成事业法人登记后采用市场化运营模式,不定机构规格,不核定编制,不核拨事业经费,按照企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可建立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既为此类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注入市场活力,又不增加机构编制和财政供给;既明确归口登记原则要求,又保障了国有资产投向纳入管理范畴。三是明确登记要件和操作规范。《管理办法》对准入条件、经费来源、开办资金、法定代表人等进行了细化和明确。规定研究领域和方向主要围绕医药、新能源、人工智能等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有国内一流专家作为筹办负责人和学科带头人,人才团队不低于20人;在市和市(区)登记的开办资金分别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100万元;明确法定代表人应为该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产生程序。四是规范退出机制和资产处置。对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新型研发机构退出和撤销登记的适用情形、主要程序,退出过程中清产核资和剩余财产的处置进行规范。规定剩余财产应当用于公益目的,不得向出资单位、举办单位或工作人员分配。
二、规范法人治理,提高运行效率
《管理办法》明确了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新型研发机构,必须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并且对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和运行机制提出了具体、可操作的指引和规范。一是规范理事会组成。由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登记为事业法人的新型研发机构、专家和其他代表组成。规定理事会任一组成单位代表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一半,并对每年召开理事会的频次和会前预告进行了明确,以此保障理事会民主、科学决策重大事项。二是明确治理内容。通过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落实法人自主权,实现宗旨和设立目标进行规范。三是强化章程约束。对章程制定、审核备案和变动公示进行规范和要求,明确章程对该事业单位法人、举办单位、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普遍约束力。四是保障法人财产。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新型研发机构,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除法律规定并经法定程序外,举办单位不得无偿划拨、占用、挪用。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合作协议、单位章程或行政命令等方式对资产进行分配。
三、规范运营监管,强化风险防范
为确保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新型研发机构公益属性,有效防范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管理办法》细化明确了事业单位、举办单位、职能部门的监督责任,创新建立了年检制度和公益指数评价机制。一是明确牵头和参与部门。由登记管理机关牵头,联合科技、人社、税务、审计、财政、国资等部门参与。可根据年报审查和日常监管需要,有针对性组合参与单位,确保年检质量。二是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重点对理事会按章程履职、科研人才团队建设、享受税收优惠、财务收支、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年报等方面情况进行核检校验,加强过程监管,促进依法履职和规范运行。三是探索公益指数评价。建立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新型研发机构公益指数评价机制,对开展业务情况和提供公益服务的行为、成绩、效果进行定量定性综合评价。四是强化结果运用。年检结果作为下年度科研项目申报、奖补资金核拨的主要依据。公益指数评价结果作为奖助扶持及督查整改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规范奖助扶持,完善激励机制
为鼓励登记为事业法人的新型研发机构创立发展、人才集聚、首发原创,增强发展动力和后发实力。《管理办法》在吸纳有关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基础上,细化明确了奖助扶持的内容和范围。一是鼓励参与产学研合作。鼓励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新型研发机构通过投资或参股企业、成果转让、许可使用等各种方式参与产学研合作,所得收益自行处置,可对主要贡献人员和团队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给予奖励。二是享受税收优惠。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用品,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主要贡献人员和团队获得产学研奖励时,符合条件并经备案的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江苏省泰州市委编办供稿)